B 公司主营船舶运输,但其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范围中也包括船舶贸易。为了调整资产结构,B公司拟处置一批自用船舶。如果B公司将该批船舶进行售卖,可以计入营业收入吗?

不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该准则应用指南特别指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即使企业内部制度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一定年限后应对其进行强制清理)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而是应当将处置净损益作为一项利得,进行确认。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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