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房产的装修费如果计入固定资产该如何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由于装修和附属设施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房屋自身的使用年限一般长达数十年,在房屋的整个使用寿命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装修或者更换附属设施),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把自有房产的装修和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装修”(或其他类似名称),单独在其自己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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