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拟用于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陆续发生的相关支出,如何判断哪些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哪些应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
对于所述的各项支出,应当判断其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相关,还是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为相关。对于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相关的,应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对于与房屋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更为相关的,应当通过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中归集,待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摊销)。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9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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