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某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规定,该水利的开发建设单位——A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实施防护工程后淹没的耕地进行长期补偿,补偿期限从电站运行日起,到电站报废为止。对于该水利工程,在使用期间内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应当计入水利工程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计入水利工程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补偿费的支付虽然需要延续到电站完工后的整个运行期间,并非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即支付完毕,但是就补偿费的金额确定方式和支付方式形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方案或协议是A公司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基本前提。因此,将未来支付补偿费的义务理解为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建造水电站大坝这一特定固定资产)所导致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即已存在的一项现时义务,并且该义务是与该项资产的购建直接关联的,应认定为“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故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水利工程)的成本中。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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