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外购方式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原有一幢房屋,A公司计划拆除该现有房屋(该房屋可能已经不能使用,或者任何在目前状况下购入该房屋的企业都会考虑将其拆除,总之在该房屋被拆除前,A公司不会使用它),在该地块上建造一幢新的房屋准备自用。被拆旧房账面价值可以计入新建筑物的成本中吗?

不可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时,应当按照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据以确定各单项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但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附着的旧房已经无法使用,或者任何在在目前状况下购入该房屋的企业都会考虑将其拆除,则表明该旧房本身的公允价值为零,此时将全部取得成本全部分配到土地使用权价值中,分配到该旧房的成本相应为零,因此可以确定原房屋的账面价值不可以计入新建筑物成本中,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应全部归属于土地使用权成本中。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章第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6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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