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石油销售企业,共结存油品16万吨,其中管道内结存的不可销售“固定石油”4万吨(这些石油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持管道的压力,保证系统的连续稳定运作,不能将管道完全排空,因此出于技术要求,该固定石油不能出售)。这部分“固定石油”只有在最终该公司现有的油品仓储和运输系统被完全拆除时才能取出对外出售,但预计其届时对外出售的价格将显著低于其原始成本,这部分最低结存量不能用于销售。对这部分最低结存量限度内的商品,应作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

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管道中的“固定石油”不能用于对外出售,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但其存在对于仓储和运输系统的固定资产的正常运作而言是必要的,即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故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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