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B的合并报表层面如何处理? 例:A单位为民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2011年内,B单位(集体性质)收购A单位的股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 1、A单位的股东将A单位除股票投资、一栋房屋之外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让给B单位,B单位成为A单位的唯一股东,A单位继续经营; 2、股票投资2012年处置完毕,处置收益归A单位的原股东; 3、房屋的处置尚未达成协议,暂不处理。

在B单位编制合并报表时,虽然A单位的新老股东之间对两个账套对应的资产、负债的归属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方,即账套(2)中的资产可能被用于偿还账套(1)中的负债,账套(1)中的资产也可能被用于偿还账套(2)中的负债,即账套(2)中的资产和负债并未与A单位的其他资产、负债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相应地,账套(2)不能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所界定的“单独主体”,B单位在购买日之后,应将A单位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损益完整地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而不能仅把A单位的账套(2)中包含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纳入其合并报表。仍由A单位享有权益的股票投资和房屋建筑物及其增减变动金额也应当纳入B的合并报表(分别列报为资产和负债,两者金额通常相等)。相应地,在B的合并报表中也应当反映这些股票投资和房屋的处置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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