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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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第二税务所纳税评估对象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具有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职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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