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0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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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全国范围内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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