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14
发文字号:
京朝税告〔202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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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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