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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税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