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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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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实现“首违不罚”电子告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对清单事项符合“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税务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短信的方式,推送纳税人“首违不罚”的事项和原因,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查阅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栏目,避免再次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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