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2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220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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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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