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10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095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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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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