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满足自用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科创、工信、财政、住建、文体、国资、统计、企服的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深汇通公司、大沙河建投公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租赁、准入、管理、优惠政策、调剂退出等事项,研究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发展,经认定的上市企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企业(机构),或者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原则上应为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金融机构所设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重点企业。
第七条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二)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创新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科技奖励的创新企业(机构);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及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主办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三等奖(含)以上的创新企业;由区级(含)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机构);获得市、区政府产业直投基金投资参股的创新型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四)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服务50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深圳市优秀业态文化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
(五)由产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招商引资项目。
(六)对区产业或园区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
(七)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辖区企业。
第八条 对于区政府有明确定位的专业园区、孵化器,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企业(机构)特点和行业特性制定相应准入要求,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相应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上市企业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机构)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00平方米。
第三章 用房配置流程
第十条 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完成,相关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企业(机构)申请的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赁结果公布、合同备案等。具体分工如下:
(一)产业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服务平台,将租赁情况和房源空置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租赁结果公布。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租赁公告,在线初审企业(机构)用房申请,发布资格审查结果,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处理异议。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了解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物业信息,并在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平台上企业(机构)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租赁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通过初审的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线下提交纸质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统计局及产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机构)经营情况、经济贡献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调研。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及产业用房管理部门,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情况和企业(机构)需求、贡献情况,拟定产业用房配置方案,收集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议题。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及相关事项。
(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通知书,并将入驻通知书发出情况及入驻主体相关经济承诺情况等函告产业用房管理部门。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凭入驻通知书与入驻主体办理租赁手续,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函告异议者。如异议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须重新进行公示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四章 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如该片区未发布租金参考价格,则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获得。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的30%-70%。
(一)经认定的上市企业、上年度在南山区贡献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批发类50亿元)以上企业、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对于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二)上年度在南山贡献产值(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批发类10亿元)以上的企业、各产业部门推荐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企业(机构)、入驻专业园区和孵化器的企业(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50%。
(三)其他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的70%。
(四)企业(机构)发展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要求,经企业(机构)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租金可以相应调整。
(五)在南山区贡献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租赁期内较上一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现翻番增长的企业、经认定获得重大技术突破且填补国内同类技术空白的企业(机构)、入驻期间获挂牌上市的企业(新三板除外),如上述入驻企业(机构)已经缴纳租金超过参考价格30%的标准,上个自然年度租金超过部分,经企业(机构)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予以返还。
(六)企业产值(营业收入)贡献可包括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一级子公司。
(七)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要求,经企业(机构)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同步调整租赁价格,但除租赁价格外其他合同条款均保持不变,调整时间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八)租赁参考价格发生重大波动时,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可以按流程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若最新评估的市场租赁价格与现行租赁参考价格差距不超过20%,租赁参考价格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机构)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首个租赁合同期为5年,每次续租最长可续租3年,每个企业(机构)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招商引资部门原则上应与该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租赁合同期满3年的3个月前,招商引资部门按照产业监管协议考核该企业(机构)的经济贡献情况,对于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企业,可提交领导小组解除租赁协议。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驻手续,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将具体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后,可取消该企业(机构)该年度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格。
(二)首次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租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给予4个月装修免租期。
(三)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获准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其分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及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使用。但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按照有关流程报批。承租企业(机构)不得与关联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机构)擅自转租、分租。承租企业(机构)与使用产业用房的关联企业,其关联关系终止后应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统计部门应定期将统计关系迁出南山的企业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用房日常运营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企业(机构)统计关系迁出,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费3个月以上,或者入驻企业(机构)空置面积达承租面积50%以上且空置时间达6个月以上等租赁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经书面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产业部门意见后可直接与企业(机构)解除合同。涉及其它违规事项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企业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赁企业在3个月内搬离。
(六)租赁合同期满3年的3个月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机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机构)原则上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企业(机构)拟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按照本办法流程提出续租申请的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若其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原则上不予续租;对继续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机构),综合考虑其产值(营业收入)贡献、税收贡献和创新能力等因素,明确是否予以续租以及续租面积、续租年限等事项,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七)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应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同时,应配合园区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 针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机构),如确有必要突破上述入驻流程、条件、面积、租金价格标准及免租期等,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审议。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企业(机构)申请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主管部门了解企业(机构)经营发展情况、做好安商稳商工作后,通知产业用房管理部门按租赁协议约定及工作流程办理退租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企业(机构)退租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入驻企业(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租赁协议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使用功能;
(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3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