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我省精制茶加工耗用农产品实际,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26号)附件1中《贵州省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关于精制茶加工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单位:公斤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