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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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5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1]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95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505元,上限调整为17565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上限调整为19791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5.5%,生育保险为0.5%,职工个人为2.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费率为5.5%。职工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若其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允许在2021年补办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7月后申报缴纳的,按照2021年度缴费基数的最新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8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月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

  (三)请各缴费单位(个人)按期办理申报缴费,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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