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全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坚持河段堤防安全标准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区和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五大战略定位,围绕十项重点任务和“四权”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为先行区建设走在前、作示范提供政策支撑和坚实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基础上,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整合既有专项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先行区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止违规举债、新增隐性债务。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紧扣自治区确定的五大战略定位、十项重点任务和“四权”改革,集成政策、集聚资金,推进先行区财政支持政策取得实效。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在加大政府投入、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的同时,注重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推进先行区建设。
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明确先行区建设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市、县(区)参与先行区建设的积极性。
二、支持政策
(一)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从2022年开始,自治区本级通过整合既有专项、盘活存量资金、统筹新增财力的方式,每年筹措不低于20亿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示范性、公益性、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
(二)设立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政府投资基金。自治区财政出资10亿元,吸引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先行区水利、交通、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建设。同时,在现有产业引导基金基础上,政府新增出资10亿元,出资规模达到45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使产业引导基金的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发展。
(三)参股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出资10亿元,参股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及基金管理公司,争取对我区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产业项目投资倾斜。
(四)加大债券资金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每年统筹全区70%以上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用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
(五)强化PPP模式推广应用。在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和城乡供水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联合中介机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对接辅导培训,挖掘储备项目,规范存量项目,形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全区PPP项目规模和质量。建立奖补机制,各市、县(区)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新增储备清单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存量项目转化为规范PPP项目并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新落地项目按社会资本方资本金额度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主要社会资本方为民营企业或项目属绿色环保、农业领域的,奖励标准上浮10%;被评为自治区PPP示范项目的,每个奖励200万元。
(六)支持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设立考核奖补资金,将万元GDP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农田灌溉用水量下降幅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水平提升作为主要考核因素,对用水总量不超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按年度分档给予奖补,促进人口、城市和产业合理发展。
(七)支持深化“四权”改革。利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交易体系,支持市、县(区)和企业开展交易,对成效显著的市、县(区)按照履约交易额分档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在兜牢“三保”底线前提下,优先保障先行区建设。进一步调动市、县(区)积极性,将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奖补方式向市县倾斜。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引导各市、县(区)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财政投入与生态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安排资金2亿元对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县(区)给予奖补,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按照奖励标准额度的5倍扣减补助。强化激励引导,安排1亿元资金,对推进五大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区)予以奖励。
(九)构建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原则,在黄河宁夏段干支流及重点入黄排水沟上下游开展区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按照1∶1比例共同筹措资金2亿元,根据水源涵养、用水效率和水质改善考核结果分配资金,推进形成“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环境共治”生态保护治理格局。健全完善森林、草原、湿地以及压砂地修复等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从2022年起每年安排资金5亿元,并逐步加大投入规模,对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补助。创新生态修复和企业产业投入相结合方式,激励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生态治理修复,推进生态环保与产业同步发展。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先行区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金融供给,创新金融产品,加大绿色信贷力度。对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先行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并在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指标中作为重要因素给予倾斜支持。凡在我区通过引进、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后援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深化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改革,逐步扩大因素法、竞争性评审、以奖代补等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覆盖面,采取正向、反向激励措施督促市、县(区)完成先行区建设任务。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先行区建设,撬动社会资本产生放大效应,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做好政策顶层设计、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确保先行区建设财政政策落地落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区)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科学配置资源,优先保障先行区建设资金需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纵横联动、协同落实的合力。
(二)严格项目管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结合“十四五”规划项目储备,分类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财政项目库,筛选储备先行区建设新项目、大项目、好项目,科学测算重大项目建设分年度资金需求,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建立项目库滚动管理机制,加快形成“申报一批、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做好绩效考评。认真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将先行区建设财政资金和项目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指标评价体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成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
上述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以具体期限为准;没有明确时限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