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19
发文字号:
深建物管〔2021〕38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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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我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要求,补充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深建物管〔2020〕22号)在《基准》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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