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落实《城建税法》授权事项,现对《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城建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法人以其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个体工商户以其登记证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是体现了税制平移原则,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确定纳税人所在地,与我省现行纳税人所在地确定规则相同,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体现了便利征管原则,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具有唯一性。
《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公告》第三条主要考虑政策延续性,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总、分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公告》第四条根据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明确代扣代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不需要或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公告》第五条明确施行日期。将《公告》实施时间与《城建税法》实施时间保持一致,体现了征管配套、新老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