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1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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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适应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征收和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本市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缴纳的费款,可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当月记账规则处理,逾期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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