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31
发文字号:
黔财税〔2021〕38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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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地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三、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五、上述情形之外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解读:


关于《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城建税法》涉及授权事项的规定有: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以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通知》起草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吸收借鉴有关省份经验做法。同时,征求各地政府、财税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通知》。


三、有关条款说明

(一)对《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通知》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形,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目前,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地址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因此,以纳税人住所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一贯性和延续性,同时明确纳税人住所地按营业执照或其他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地址确定,便于实际征管操作。

(二)对《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说明。

《通知》第二、三、四条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形,体现了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分别按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三)对《通知》第五条的说明。

《通知》第五条是设置的兜底条款。对第一条至第四条之外的纳税人,明确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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