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
(一)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对在我省新设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省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对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成功补充资本的,省级财政按其新增一级资本(不含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的资本)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贴。
(三)支持做大信贷增量。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励,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我省地方法人银行等三类银行,下同)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省级财政对年度融资余额增量排名前3名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支持保险资金入川。对年度新增投资额(不含存款和自用不动产)、投资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
(五)支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人行成都分行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年度对全省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县(市、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分组(200亿元以上、100—200亿元、100亿元以下),省级财政对每组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六)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对发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我省投贷联动业务中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地方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对通过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平台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四川设立金融科技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此类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符合生态环保领域支持范围且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银行机构和主权外债融资贷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贴息率不超过3%、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贴息。
(八)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对符合规定的年度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贷款发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促成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金融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金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签发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
(九)支持跨境贸易发展。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直接投资三类业务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且三类业务年度结算总量排名全省前10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十)支持制造业发展。对发放制造业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类型排名,对制造业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十一)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省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十二)支持扩大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量、贷款余额增幅、贷款户数等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进行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
(十三)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平均议价水平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额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转企升规”企业(即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省级财政对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每个服务点给予400元补贴,其余地区每个服务点给予200元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考虑活跃商户、新增绑卡用户量、场景建设等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进行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银行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十五)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分类差异化保费补贴;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补贴。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风险补贴和担保业务费补贴。
(十六)支持健全贷款分险机制。开展“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园保贷”“服保贷”等,省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或产业园区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贷款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担。支持地方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奖补。鼓励各地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省级财政对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担保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
(十七)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各级财政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实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和市县财政对投保城乡居民给予保费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对综合评比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对促成涉农贷款额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促成涉农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单户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五、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十八)支持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九)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对首次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非金融企业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省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省级财政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为我省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实现融资额、融资户数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省级财政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对排名前10名的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企业提供“科创专板”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根据其对“科创专板”减免费用等情况给予年度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