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0
发文字号:
穗南农规字〔2021〕2号
发文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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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0日

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培育新发展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服务保障基地,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加速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企业、平台、组织类):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贡献。

3.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农业农村观光休闲,农业综合服务。

(二)经营主体(农户个体类):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扩大投资。支持经营主体加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的45%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每家主体区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营主体纳入区级统计的新增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新建(扩容)变压器,区财政给予每千伏安500元补助,年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的,超出部分每千瓦时补助0.2元,每家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

(二)支持土地流转。本区农户将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区财政对参与流转的农户(流出方)给予流转补助每年每亩300元,对村集体给予工作经费每年每亩100元,上级有土地流转补助的,可以叠加补助。经营主体(流入方)通过村集体新增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按流转面积每年每亩补助500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租用国有农用地连片100亩以上、租用期限3年以上、租金每亩每年超过2000元、且租金水平与同区域同类型农用地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超出部分区财政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亩每年500元。

(三)支持发展农业生产保护设施。新建连栋钢架种植大棚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1万元;新建隧道式钢架拱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0.4万元;水产养殖鱼塘铺盖防渗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铺盖防渗膜鱼塘面积补助每年每亩0.1万元;水产越冬棚覆盖薄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覆盖薄膜鱼塘面积每年每亩补助0.1万元。

(四)支持粮食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对本区范围种植水稻,区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700元。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区财政每吨补贴300元。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动,支持农产品安全生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建设。

(五)支持扩大农产品销售。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出产食用农产品,年实际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营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年销售本区出产的食用农产品达到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创新项目、公益性示范推广活动(项目)给予费用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上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每家主体每年最高配套资金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经营主体(集体)或个人获得农业技术推广奖,区财政按获奖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上级有奖励的,可以叠加奖励。各类社会组织向农户提供培训,区财政给予培训费补助。

(七)支持联农助农。对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行业协会等企业或组织,且单个企业或组织的成员达到50家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区财政对每个企业或组织给予运行管理费用补助每年10万元、连续3年。对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并持续运作1年以上,给予运行管理费用补助每年1万元、连续3年。对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补助100万元。支持扩大农业保险,对购买政策性保险,区财政对保费的补助比例提高至90%。对政策性保险投保率达到70%以上的村,按保费的10%给予村集体投保奖励,每村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农旅融合发展。支持经营主体发展观光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观光休闲农业有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45%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品牌民宿经营主体入驻本区建设(或运营)品牌民宿,可以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对其基础建设按总投资额4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服务设施设备投资按总投资额3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品牌民宿经营企业入驻本区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前三年,按区级经济贡献的80%、60%、40%给予返还。

(九)支持创建品牌。新获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类型称号之一的,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新获评农业公园等类型称号之一的,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十)支持扩大宣传。经营主体自行举办农业主题展会、论坛(峰会)、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或参与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农产品推介(展销)、品牌宣传推广、农业竞赛等活动,区财政给予展位费(场地费)、布展(参展)费、交通运输费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经营主体在主流媒体投放广告,区财政按广告费的20%给予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经营主体新建自有品牌专营门店,前三年区财政按门店场地租金的20%给予费用补助,每家门店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三、其他规定

(一)除明确可以叠加的补助(奖励)以外,同一实施内容如遇本区其他部门有同类型补助(奖励),按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核发补助(奖励)资金。经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支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的资金应在核拨时予以扣除。

(二)本措施涉及数值“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三)扶持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在南沙区有关纳税纳统的要求,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应退回补助(奖励)资金。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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