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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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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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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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