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成功药品,对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进行调整,以及明确执行时间。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1.将格隆溴铵注射剂等7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2.将玛巴洛沙韦片等69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3.将阿米洛利口服常释剂型等11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药品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3)。
4.将碳酸镧咀嚼片等16种药品从谈判目录调整至常规目录(详见附件4)。
(二)其他调整内容
5.将艾考恩丙替片等37种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制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5)。
6.对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等5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7.对奥美拉唑注射剂等513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详见附件7)。
8.对克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1263种药品的报销类别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8)。
9.将“氨吡啶缓释片”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自动纳入本市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10.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注射用泰它西普”等14种药品(详见附件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六、其他
本通知2022年自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