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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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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涉及我市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务部门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新乡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新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如有不明事宜,敬请致电主管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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