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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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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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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云南省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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