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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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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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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可在今年4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专业科目学习,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参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附件)。


  二、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人员根据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我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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