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02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2〕398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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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后期,根据国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情况,该政策和相应标准自动延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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