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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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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为确保您准确、及时享受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主体


(一)小微企业纳税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上述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申请方式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由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温馨提醒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信用等级信息,未评级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在办税过程中,若您有任何需求或疑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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