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06
发文字号:
川财规〔2022〕6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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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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