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5-06-08
发文字号:
(1985)财税地字第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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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通知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条例》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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