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7-13
发文字号:
(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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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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