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3-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8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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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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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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