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1-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5〕5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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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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