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12-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8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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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第一条条款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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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第一条条款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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