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12-24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9〕29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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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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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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