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10-12
发文字号:
财税〔2000〕10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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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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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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