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5-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56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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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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