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3-08
发文字号:
财税〔2004〕5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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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补偿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3]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契税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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