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9-13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4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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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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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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