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5-18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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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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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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