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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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河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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