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21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1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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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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