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10-28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47 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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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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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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