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3-29
发文字号:
财税〔2006〕3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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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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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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