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4-28
发文字号:
财税〔2006〕5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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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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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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