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5-11
发文字号:
财税〔2006〕6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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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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