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7-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7〕9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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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印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财税〔2007〕90号文件的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一)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

(二)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

(三)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码为“3917”至“391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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